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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看拉美国家议会

彭 乔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3年02月19日 15:14

在拉丁美洲现有的33 个国家中,除古巴实行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度外,其他32 个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采用的政治形式包括总统制政体和议会制政体。作为专门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议会在不同政体的国家其组成和权力也有所不同。

总统制和议会制政体的议会

在拉美33 个独立国家中,有20 个国家采用了总统制政体,分别是墨西哥、危地马拉、秘鲁、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海地、多米尼加、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巴西、厄瓜多尔、玻利维亚、智利、巴拉圭、阿根廷、尼加拉瓜、乌拉圭。这些国家绝大多数是原西班牙或葡萄牙殖民地。

拉美各国采用议会制的国家有12 个,全是20 世纪60 年代以来获得独立的加勒比地区原英属或荷(兰)属殖民地,它们是:苏里南、巴哈马、牙买加、多米尼克、圣卢西亚、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这些国家除了原荷属殖民地苏里南外,都是英联邦成员。

议会组成

(一)总统制

20 个总统制国家中,采用一院制和两院制的各有10 个。秘鲁1993 年以前采用两院制, 后改为一院制。委内瑞拉原采用两院制,1999 12 月新宪法经公民投票通过后, 改为一院制。

拉美采用两院制的国家,议会由参议院(上院)和众议院(下院)构成。参众两院所拥有的职权在许多方面类似,但也有若干不同。在不少拉美国家,审议和通过预算是众议院的特权。一般参议院的席位比众议院要少,比如阿根廷参众两院席位分别是72 席和257 席,巴西是81 席和513 席。有些国家参议员的任期与众议员任期相同,比如乌拉圭、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多米尼加等;有些参议员任期比众议员要长,如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阿根廷参议员任期6 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任期4 年,每2 年改选二分之一;巴西参议员任期8 年,每4 年改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众议员任期4 年;墨西哥参议员任期6 年,众议员任期3 年,参、众议员均不得连任但可隔届再选,法律允许参、众议员任满后去竞选众、参议员。而智利宪法规定连续任满6 年的前总统为终身参议员。

不少拉美国家的参、众议员都是由普选产生,但有些国家的参议员并非如此。智利参议院48 名参议员中,38 名由直接选举产生,9 名由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总署从前部长和前三军及武警司令中指定。拉美国家议会领导机构分为个人性质的议会领导机构(议长、副议长)和集体性质的议会领导机构(主席团、议会会议、理事会等)。议长产生的方法、任期、职权等不尽相同,但主要职权是主持议会会议。

(二)议会制

12 个拉美议会制国家中,采用一院制的有3个,即多米尼克、圣基茨和尼维斯及苏里南,其余9 个国家采用两院制。采用两院制的国家,多数参议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少数参议员由反对党领袖提名、总督任命。有的国家部分参议员由总督挑选。众议员一般由普选产生。如多米尼克一院制30 名议员中,21 名由选举产生,称众议员;另外9 名根据总统和反对党领袖提名,由总统任命,称参议员。

( ) 委员会制度

与欧美发达国家类似,拉美各国议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议会,都建立了议会委员会制度,包括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两院联席委员会三种类型。一个议员可以在不同委员会任职。比如,阿根廷众议院有19 个常设委员会,参议院有11 个。

委员会在拉美国家议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对议案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控制各委员会就等于控制了议会,所以拉美国家各种政党和政治势力总是想方设法控制委员会。

在不少拉美国家,各委员会主席在形式上由委员会或议会选举产生,个别国家由议员任命,但实际上往往是由各政党按照所占议席多少的比例来分配,执政党往往占有多数委员会主席的职位。委员会成员在形式上也是通过任命产生,有些国家如巴西是根据政党的推荐、各政党的大小和重要性来任命。

议会权力

(一)总统制

尽管拉美总统制国家是依照美国三权分力的政权组织方式建立政治体制,但在拉美国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呈现出与欧美诸国不同的特点。总统一般不是由议会选举,而是定期由选民普选产生,内阁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权力高度集中。因而与立法、司法两权相比,行政部门在政府决策中居于明显优势。也有人将拉美各国的这种特殊政体称为“超级总统制政体”。同美国议员相比,有些拉美议员不会将大量精力投入到连选连任中,他们更加依靠政党领袖,在选举时也更担心党内竞争对手,而不是其他党的成员和反对者。

在总统制拉美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即使是宪法赋予议会的各项权力,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也未能充分显示出来。在拉美现代史上,少数实行独裁统治的拉美国家,其议会纯粹是总统权力的装饰品,而总统的意志就是法令。由于总统和议会的选举是分别举行的,总统所属的政党在议会中可能占据多数议席,也有可能只占少量议席。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和议会之间的矛盾就不明显,但随着拉美政治力量多元化的发展,代表各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政治组织相继进入立法机关,并在议会占据了一定的席位,而总统所属的执政党在议会中并不一定占有多数席位,就可能会导致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激烈冲突。1964 5 月,海地总统弗郎索瓦·杜瓦利埃操纵议会修宪并授予他本人“终身总统”的头衔。1993 5 月,危地马拉总统塞拉发动“自我政变”,宣布解散议会和最高法院。直到上个世纪90 年代还有拉美总统制国家发生解散议会的事情。这些都体现了在拉美国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议会并未发挥出如美国国会的巨大作用。

尽管如此,拉美国家议会仍然承担着国家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选举、提名或同意权的主要职责,特别是在哥斯达黎加和哥伦比亚等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相对稳定的国家,议会绝不是“总统的橡皮图章”。总统遭议会弹劾、议会干预总统任命的情况在拉美虽不常发生, 但毕竟出现过。不少国家比如秘鲁和巴西曾经通过修宪限制了总统的权力,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总的来说,随着拉美民主化进程的发展,议会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其功能也得到加强。

(二)议会制

在拉美实行议会制的12 个国家中,除多米尼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苏里南的国家元首为总统外,其他的9 个国家都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其职能由英国女王任命的总督来行使。这些国家的议会制与西欧国家的议会制有许多相似特点,表现在: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并不掌握实际权力(苏里南除外),行政权力掌握在总理或首相手里;总理或首相通常由议会选举获胜的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总理或首相提名内阁成员,经国家元首批准后组成责任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

尽管拉美议会制国家的宪法规定,议会在立法、制定财政政策和监督政府方面有着广泛的权力,但实际上权力是有限的。议会必须同内阁保持和谐关系。按照宪法规定,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辞职,但有的国家内阁可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由新选举产生的议会来决定内阁的去留。由于实行议会制国家的内阁通常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一般必须是议员,往往形成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拉美议会制国家议会的主要权力是制定和修改宪法与法律,法案可由参、众两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只能在众议院提出。

古巴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古巴最高权力机关,享有修宪和立法权。每届任期5 年,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古巴人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国务委员会,在人代会休会期间代表其行使国家权力。一般意义上,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而根据古巴宪法,当选的国务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部长会议)首脑和三军司令,1976 年到2008 年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主席一直由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菲德尔·卡斯特罗一人担任。古巴人代会主席本身的权力只限于主持人代会会议、签署会议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组织人代会的外事活动、出席国务委员会会议等。(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外事委国际交流室美大处)

编 辑: 张学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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